【简述题】
试述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的异同。
详见解析
答: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监督可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主要是指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有权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权罢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的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审查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可以修改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可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指有权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它们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提出询问。法律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奎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开放、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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