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美籍华人余力及其妻朱芳,生前在广州置有两处房产,夫妇两人分别于1987年和1997年死去,未留有任何遗嘱或遗赠协议来处其财产,夫妇在美国纽约州的曼哈顿也购有房产一处。他们有两个女儿,均是美籍华人,上述在广州的两处房产则由余力、朱芳及两个女儿居住,1998年两个女儿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的两处房产。请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2)广州的两处房产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
详见解析
正确答案: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16-324本案属于无遗嘱涉外法定继承案。(2分)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上也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依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体一致。(2分)由于争议的标的在我国广州,因而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分)(2)广州的两处房产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15-305关联知识点1中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49条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3分)因此,位于广州的两处房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3分)教材章节/页面:1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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