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期初无留抵增值税税额,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17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税额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当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万元。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详见解析
根据题中提及的业务所编制的会计分录
资料一:
①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900000
贷:库存商品900000(0.5分)
借:银行存款1287000(1100000+187000)
贷:其他应付款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0
②1月-5月每月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20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00
③5月回购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900000
贷:发出商品900000
借:其他应付款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
贷:银行存款1404000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期初无留抵增值税税额,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