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王某于1996年10月和余某(女)自愿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子。2008年5月,王某在没有和余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陈某(女)从甲地来到乙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女。2010年8月,余某向乙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与陈某犯重婚罪。2011年5月,该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余某提出附带民事请求,要王某赔偿因他犯重婚罪给她造成的精神损失2万元。法院的判决是: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某的婚姻无效。另外,对余某的附带民事请求不予支持。问题:上述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详见解析
答:乙市某基层法院对王某和陈某犯重婚罪一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重婚案中,受害一方要求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犯重婚罪的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尚无法律根据。如果余某提出与王某离婚,根据婚姻法关于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规定,才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失赔偿。
精神损失赔偿问题.目前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即使不是本案余桌这种具体情况,法院也不会在刑事诉讼中,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予以审理和支持。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王某于1996年10月和余某(女)自愿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子。2008年5月,王某在没有和余某解除婚姻关】,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