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
A、清偿充抵
B、第三人清偿
C、代物清偿
D、新债清偿
A
略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