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有哪些?讯问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和特殊的证人、被害人有哪些特别规定?
详见解析
正确答案:一、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有: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的规定,询问证人的地点有五处: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此外,由于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其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二、特别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70条、最高检《规则》第198条、公安部《规定》第197条第2款、第350条对讯问特殊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1、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2、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聘请通晓聋、哑手势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为其提供翻译。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聘请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为其提供翻译。4、讯问不通晓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6、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教材章节/页面:1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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