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采用成本法评估资产时,成新率的确定为什么不能按会计学中的折旧年限计算?
详见解析
答:(1)折旧是由损耗决定的,但折旧并不就是损耗.折旧是高度政策化了的损耗。资产使用过程中,价值的运动依次经过价值损耗、价值转移和价值补偿,折旧作为转移价值,是在损耗基础上确定的。但会计学上的折旧率或折旧年限,是对某一类资产做出的会计处理的统一标准,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理论系数或常数,对于该类资产中的每一项资产虽然具有普遍性、同一性和法定性,但不具有实际磨损意义上的个别性或特殊性。
(2)折旧年限的确定。资产的维修是以为了保证资产正常运转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修理是作为追加劳动支出,不增加资产效用和价值。实际工作中,许多资产提前报废或超龄服役,无不与其保养、修理和运转状况有关。可见,资产的维修在保证资产正常运转的同时,具有更新的性质,可以增加资产的效用和功能,资产评估更注重资产运转的实际效能。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维护修理都是有效的,从评估的角度,只有为可修复性损耗而发生的费用支出从而影响成新率变化才是应予考虑的。
(3)折旧年限的确定基础与评估中成新率的确定基础——损耗本身,具有差异性。确定折旧年限的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评估中确定成新率的损耗,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其中,功能性贬值只是无形损耗的一种形式,而不是无形损耗的全部}经济性贬值则是资产外部原因引起的。
(4)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一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根据实地勘察鉴定的结果.确定的使用年限与折旧年限完全相同,这时当然可以采用折旧年限。但这仅仅是偶然性结果,并不具有必然性,而且,这是经过分析、比较、判断后的结果.恰恰说明成新率的确定应根据实地勘察确定,而不是将折旧年限拿采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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