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自然人甲、乙、丙、丁、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一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甲、乙分别以货币60万元、2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4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甲、乙、丙、戊全体同意作价10万元;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70万元。公司成立后,丙因车祸而死亡。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丙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予以反对,只同意向丙的继承人支付股权对价,收回丙的股权。与此同时,戊因拖欠他人债务,当地法院依法对其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并于2008年8月1日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至2008年9月1日股东均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回复。此外,该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并无特别规定。请根据《公司法》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该咨询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丙的继承人是否能继承丙的股东资格?请说明理由。(3)戊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过程中,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有则应如何行使?
详见解析
正确答案:
(1)该咨询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70,12-210关联知识点1关联知识点2股东现金出资比例低于公司法的规定,即低于公司出资的30%,(2分)股东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2分)(2)丙的继承人是否能继承丙的股东资格?请说明理由。1-4,5-80丙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丙的股东资格(2分),因为公司章程无相反规定。(2分)(3)戊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过程中,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有则应如何行使?《公司法》73条,12-208在戊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过程中,根据《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分)其他股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分)而在本案中其他股东逾期而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丧失购买权。(1分)教材章节/页面:12-210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自然人甲、乙、丙、丁、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一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甲、乙】,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