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论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阶段。
详见解析
答:到目前为止,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阶段,以下分而述之。
(1)第=次世界大战以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唯一代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苏维埃政权亟须通过发布新的法律政策涤荡原沙皇俄国时期的封建残余势力,各加盟共和国享有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权,因此由加盟共和国发布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就成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渊源,但同时最高苏维埃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各加盟共和国有约束力。除了最高苏维埃的政策影响以外,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也对婚姻家庭法律实践有重要意义。不过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于1995年制定了新的家庭法典,该法典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婚姻家庭的法令不再适用。
(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涌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阵营也大大充实,并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于1947年通过了四部适用于全联邦范围的婚姻家庭法律文件,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保加利亚、古巴、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分别于1954年、1963年、1965年、1973年、1975年、1982年先后发布了新的婚姻家庭法律文件。
总体而言,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法律制度对婚姻家庭领域进行革新,深入考察和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及司法实践必将对我们的法治事业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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