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
详见解析
答:所谓公益诉讼,就是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从历史上看.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公益诉讼,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又被称为公共诉讼、民众诉讼、罚金诉讼等。其中,公共诉讼,主要是指那些在涉及大量利害关系者的公共政策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司法判断的诉讼;而民众诉讼的称谓,更强调享有起诉权的主体的广泛性;罚金诉讼的称谓.则更强调对侵害公益行为的惩罚以及对起诉主体的褒奖。它们都体现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精神。
从立法上看,公益诉讼不仅可能存在于宪法、行政法等传统公法领域,而且也可能存在于经济法等新兴的公法领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同传统的“三大诉讼”并非处于同一层面,因为它们的分类标准是不同的。由于公益诉讼实际上主要强调的是法益保护的公共性,因此,其提起主体也可能由此就具有了普遍性、公共性。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对于调控主体作出的抽象行为是否可以起诉,会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因此,扩大对宏观调控等抽象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应当是解决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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