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执行程序中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主要情形。
详见解析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在执行程序中死亡,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在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务分配上.如果被执行人是按法定程序分立,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未按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谊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5)被执行人为个人台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如果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7)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如果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8)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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