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服务“双区”建设专项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身份要求为“应届生”的职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报考身份要求为“应届生”的职位:①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且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院校。②国家统一招生的2018、2019、2020年(博士研究生放宽至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③在报名首日前已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育部门认证,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④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正在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人员。
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2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5年内。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2018年(博士研究生为2015年)毕业仍在就业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地(市)以上垂直管理单位中驻县(市、区、旗)以下机构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毕业证颁发时间止;留学回国人员在校期间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国(境)外学位证书颁发时间止)。
3.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4.在企业工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证明、社保证明,只能提供企业证明的,能否通过基层工作经历的资格审查?
只有企业出具的证明,不能通过基层工作经历的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以证明企业工作经历。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佐证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5.有哪些职位在笔试中加考专业科目?
城市规划、金融管理、信息化、审计专业、财务会计、公安机关警察、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和行政执法类(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检查等)等职位加试专业笔试。具体详见职位表。
笔试科目考试大纲详见附件6。
6.对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人员,学历学位有何要求?
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人员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同时具有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可以选择以全日制学历所学专业报考或者以非全日制学历所学专业报考。
非深圳户籍(生源)人员以已取得的国(境)外学位报考的,应当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
报考人员的配偶户口在深圳,可按照深圳户籍报考。
深圳生源是指以深圳户籍考入深圳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国(境)外院校就读的人员。
7.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如定向地区在深圳,可以报考。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8.招考专业有何要求?
招录机关根据用人要求,按照《广东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了专业设置。报考人员应按专业目录中的名称和代码选择相对应的职位报考,如所学专业为目录中旧专业名称的,按照对应的专业名称及代码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为“学科门类”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代码为2位数的),如考生所学专业为该“学科门类”所含“学科”(即代码为4位数)或“具体专业”(即代码为6位数)的,均符合报考条件。例如,某一职位的专业要求为“经济学(A02)”,那么该类所含的学科“理论经济学(A0201)”或具体专业“西方经济学(A020104)”等,均符合报考条件。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为“学科”的,如考生所学专业为该“学科”所含“具体专业”的,均符合报考条件。
对含有培养方向的专业,如招考职位已明确具体培养方向的,报考人员须符合具体培养方向方可报考。如招考职位要求“民商法(限:知识产权方向)”,则此专业中知识产权方向的报考人员方可报考,其他方向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除专业目录中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或招考职位明确具体培养方向之外的,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填写专业须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考职位专业代码不一致的职位。所学专业为旧专业的按对应的专业名称选择职位。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相近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未如实填写的,造成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9.如何理解“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专业须与职位要求一致”?
报考人员应具备与招考职位所要求专业一致的学历学位,用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学历专业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为准。专业的方向不是专业名称,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名称为准。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部分职位要求“本科须为法学专业且获法学学士学位”、“本科须为工学、理学专业且获相应学士学位”的,报考者应取得相应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10.报考人员最高学历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不同,可否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
可以。须提供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2021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也可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在资格初审时提供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但2021年12月31日前未能取得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不得录用。
11.报名条件中的学历是否包括在职或成人教育学历?
基层一线职位的学历要求包括具有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等在职或成人教育学历。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规定,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此类人员同时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也可报考要求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职位。
12.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在国(境)内就读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需取得由国家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函。所有材料应在资格初审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13.国(境)外学历学位在读人员能否以已取得的其他学历学位报考?
不能。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在读人员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其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截至报名首日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均视为在读人员。
14.在境内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应届毕业生如何提供学历学位材料?
在境内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应届毕业生资格审核阶段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考察阶段,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准予毕业和取得学位资格的证明。但2021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不得录用。
15.“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证书”如何认定?
报考此类职位,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报考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证书”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