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
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名申请及材料
报考人员可在2018年3月19日9:00至3月25日24:00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提交报名申请,填写《报名登记表》。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且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其中报名登记表所填写的专业应当与报考者本人取得的高校毕业证书上所载明的专业一致)。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报考资格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申请2日后,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3月25日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修改报考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3月25日24:00至3月27日17:00,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修改报考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
本次考试要求报考人数达到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以上。若招录职位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3:1的,要减少计划录用人数,使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到3:1,如减少到1名仍达不到3:1的,取消该职位考试。其中,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人数需达到计划录用人数的2倍以上,若招录职位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2:1的,要减少计划录用人数,使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到2:1;如减少到1名仍达不到2:1的,取消该职位考试。
考生报考职位被取消的,可改报其他职位。改报时间:2018年3月30日14:00至3月31日12:00,考生可登录原报名网站进行职位改报。改报职位资格审查时间:2018年3月30日14:00至3月31 日17:00。资格审查结果可于2018年3月31日20:00前查询。考生报考职位被取消的,未改报其他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费将通过原缴费渠道退还。
3、网上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按网上提示的缴费办法于2018年3月28日18:00前进行网上缴费。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下载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考生,可于2018年4月16日—4月22日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参加考试的各个环节都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
准考证打印时,如遇问题请与山西人事考试中心或所报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具体咨询电话可通过山西人事考试网查询。
(四)减免考务费用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政策。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报考者,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证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农村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和贫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在3月26日-28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或所报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
1、笔试科目和内容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申论》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仅参加公共科目笔试考试的一般职位,其成绩合成方式为: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
报考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外语职位的,还须参加外语专业水平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与外语专业水平考试成绩按1:1的比例合成。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要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按各占40%、30%、30%的比例合成。
考试范围以《山西省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以及《2018年度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4月21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4月22日 上午9:00—11:00 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在省会太原和其他设区的市所在地设置考场。报考省直机关、省法检系统、省监狱管理局系统和省戒毒管理局系统职位的在太原参加考试;报考市县法检系统、省地税系统和市、县(区、市)、乡(镇)机关职位的,在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参加考试。
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笔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分数线确定
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笔试考试总体情况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贫困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4、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6月中旬前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查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资格复审和面试
1、面试资格复审人选确定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人选;若最低合格分数线内人数未达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按2: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选;若最低合格分数线内人数未达2: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报考法检系统、公安机关、省监狱管理局系统和省戒毒管理局系统等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按规定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组织进行,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参加体能测评的人数,从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的5倍确定(笔试合格人数不足的,按实有达线人数确定)。招录机关从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按照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如体能测评合格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2、资格复审
面试前,省直招录机关、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市法检招录机关对确定的面试资格复审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2018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学历、所学专业证明、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或居住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已就业的还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意见)。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或应届毕业生职位的,须登陆山西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由服务所在地和市以上派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中:大学生村官由市、县两级组织部门审核盖章, “教师特岗计划”项目人员由省教育厅盖章,“西部计划”项目和2010年以前参加“三支一扶”项目人员由团省委盖章,2010年及其以后“三支一扶”项目人员未取得服务证书的由省人社厅盖章)。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或应届毕业生职位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退伍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已就业的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意见)。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由乡镇(街道)和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相关工作证明。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的,负责资格审查的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考生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开始前,若取得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按3:1(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按2:1)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不足3:1(或2: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资格复审开始后,按资格复审合格的实际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再递补。
3、面试
报考党群系统省直机关(含省法检系统)职位的,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报考市级及其以下党群系统(含市及以下法检系统)职位的,面试工作由报考职位所属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报考省直行政机关的,面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实施;报考市级及其以下行政机关职位的,面试工作由报考职位所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以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及其以后各环节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报考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和长治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外语职位的,需进行专业口语面试。其面试成绩合成方式为:公共科目面试成绩与专业口语面试成绩各占50%。
如出现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计划录用人数而形不成竞争的,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
笔试、面试和考试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尾数四舍五入)。若2名以上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如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仍相同,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加试一场面试,考生的成绩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