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报考政策
1.准备报名应注意什么?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和《报考指南》等内容,熟悉公务员招考的相关政策。对需要填写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认真填报。
网上报名时须凭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下同)注册。报名时,所提交有关信息应全面、准确、有效,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所载信息必须一致。
报考人员每人只能选报一个职位。
网上注册并获资格审查通过后的信息不能变更。请报考人员仔细核对职位资格条件,谨慎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对因本人提供信息与资格条件不符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2.报考年龄有何规定?
报考人员的年龄规定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3月24日至2000年3月23日期间出生)。
因岗位特殊性、用人单位现有人员年龄结构的原因,少数职位作了具体的年龄限定。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规定为,报考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一线干警的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即1987年3月24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不超过25周岁(即1992年3月24日以后出生)。司法监狱系统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法医、狱医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0周岁以下”是指截至2018年3月23日,不超过31周岁生日(以身份证上标明的出生月日为准)都可认定为属于“30周岁以下”。其他年龄规定同理推计。
3.生源地指的是什么?
生源地是报考人员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的常住户籍所在地。
4.满足职位户籍条件的落户时间有何规定?
凡作有户籍条件的职位,要求报考者2018年3月16日(含)前已在公安机关正式办结相关户籍地的落户手续。
5.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哪几种?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三种,即: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从1993年起,国家开始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从2001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并委托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历电子注册,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心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在该网能查到的学历即为国民教育学历。凡无学历电子注册或与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格式不符的其他证书等均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书。
6.毕业时间如何认定?
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7.在读的高等院校学生可以报考吗?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8年毕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均不能报考;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中的专升本、研究生人员,也不得以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
8.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报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有关“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的规定,2015年(含)之后,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尚处于服务期内,不得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
另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凡当次招考公告或所报考职位有服务期限定,未满服务年限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报考。
9.能否以“二学位”所学专业报考?
具有“二学位”证书,且学位证能够在国家教育部学位网查询的,可以第二学士学位证上所载的专业报考相关职位。
10.怎样理解招考职位的学历、学位层次要求?
招考职位设定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的,具有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均符合学历要求;招考职位设定学历为“本科及以上”的,本科、研究生均符合学历要求;招考职位设定“学士学位及以上”要求的,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均符合学位要求。
11.怎样理解职位表中部分大专学历起点职位标注的“本省范围”?
“本省范围”是指大专学历人员应属“陕西生源,或具有陕西户籍的人员,或陕西区域内高校毕业生”。
12.报考人员如何判断自己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职位专业条件要求?
报考设有专业条件的职位时,报考人员应将自己所学专业(毕业证上注明的专业)与拟报考职位专业条件要求的专业类别或具体专业作比较,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或对照《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参考目录(修订)》(详见招考公告附件)中设置的专业类别及其包含的具体专业,再选择自己所符合专业条件的职位。
若所学专业(含留学回国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参考目录(修订)》的,则可选择与专业要求条件相近、相似的职位,但应与报考职位表后所附资格审查单位联系电话进行咨询确认,以便通过审核。
对职位专业条件设置为研究生专业二级学科的职位,报考者毕业证上的专业如果为其一级学科名称的,报名时应注明所学的二级学科(方向)。在面试资格复审时,应当提交由学校出具的所学具体专业(方向)的证明。
13.四类服务基层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有何具体规定?
由我省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在我省服务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等四类人员,可以报考本次招考面向四类服务基层人员的特设职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特设职位时,应如实填写相关项目的服务处所、起止时间,以及批准机关等。有关四类服务项目人员报考特设职位具体规定如下:
(1)有关服务期限的规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报考职位表中确定的特设职位。2016年之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报考职位表中的特设职位,2016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且目前仍然在岗的,也可报考特设职位。
2010年之前招聘服务满1年的西部计划人员,2010年-2016年招聘的服务满2年西部计划人员,2015年(含)之前招聘的特岗教师,2013年(含)之前招聘的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人员,符合报考特设职位的服务期规定。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已享受公务员招考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再次报考特设职位
(3)“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尚在服务期内或服务期已满的,特岗教师、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人员服务满3年的,可以报考非特设职位。由国家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公平原则,依有关规定报考。
14.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报考人员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之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农村(社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的工作经历;在团级及以下部队单位服役的、自谋职业或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之前的实习、见习等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15.怎样理解《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